統一悔拍后保證金處置尺度
保障網絡司法拍賣有序進行
核心提示:當前網絡司法拍賣已成為人民法院處置涉案財產的必要方式,各地法院悔拍的數量不斷增多,而對于悔拍的相關法律規定還不夠明確,悔拍后保證金如何處置成為人民法院面臨的普遍性問題。筆者梳理了悔拍后保證金處置面臨的各類問題,并針對問題結合法律規定進行了探析。
一、基本情況
網絡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處置涉案財產的重要措施,在幫助人民法院提高了財產處置效率的同時,也減少了當事人的執行成本,可謂是解決執行難的利器之一。自2014年起,網絡司法拍賣逐漸成為全國各地法院處置被執行人財產的主要方式,各地法院在網絡司法拍賣過程中都出現了一些悔拍現象,有的拍品保證金金額還比較大。以福建省為例,2014-2018年全省三級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共發生悔拍632次,還有同一標的多次悔拍的情形,涉案標的包括房產、土地、股權、車輛等,保證金金額高達7748萬余元。對于這些保證金如何處置成為人民法院面臨的普遍問題,現行的關于悔拍后保證金如何處置的依據都是出自于較高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分別是2005年1月1日施行的《較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下稱“05拍賣規定”)第二十五條[《較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鄢蟊WC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和于2017年1月1日施行的《較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17拍賣規定”)第二十四條[《較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這兩部司法解釋對于悔拍后保證金是否予以退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重新拍賣后價款低于原拍賣價的差價是否需要補交、保證金罰沒后如何處置、多次悔拍保證金處置等問題,在表述方式、規定內容方面有所不同,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
二、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一)關于悔拍保證金是否予以退還的問題?!?5拍賣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明確了悔拍后保證金彌補重新拍賣的相關款項后仍有剩余的,應當退還買受人;“17拍賣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明確了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該規定還在第三十八條明確了在“17拍賣規定”施行前較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該規定不一致的,以該規定為準。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鄢蟊WC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較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可以看出,就悔拍后保證金的是否退還買受人問題,“17拍賣規定”對“05拍賣規定”進行了修訂,應當適用于“17拍賣規定”,無論悔拍后保證金是否可以彌補重新拍賣的相關價款,均不退還給買受人。
(二)關于悔拍保證金不足以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差價,買受人是否應當補交的問題?!?5拍賣規定”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當買受人在拍賣成交后悔拍且保證金數額不足以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差價的,原買受人應當承擔補交的責任。由于“17拍賣規定”中并未就前述問題進行規定,不屬于“05拍賣規定”與“17拍賣規定”不一致的情形,因此“05拍賣規定”中補償差價的規定仍然適用。
(三)關于悔拍保證金罰沒后的處置問題?!?7拍賣規定”對罰沒的悔拍保證金的用途進行了規定,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關于前述規定的依次用途,筆者理解應當具有先后之分的四個優先順序,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因目前網絡司法拍賣并不發生成本費用,故悔拍保證金通常直接用于彌補第二順位的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如果存在差價或彌補差價后仍有盈余,將會順延至第三順位。在這種情況下,保證金的處置順位用途通常會有兩種意見:(1)用于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2)同時用于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即性質屬于與拍賣財產有關的執行案件的執行款。
兩種意見的分歧在于用于“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和“與拍賣財產有關的執行案件的執行款”是否存在優先順序。前述分歧主要來自于對規定中兩者中間的“以及”的不同理解。相較而言,筆者更傾向于同意第(1)種意見,“17拍賣規定”第二十四條之所以這樣表述,應當是有意區分兩者優先順序,因后者“與拍賣財產有關的執行案件的執行款”已包含了前者“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如果規定本意在于表達“與拍賣財產有關的執行案件的執行款”的案件具有相同的受償權,則無必要將前者表述“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置于規定內。
(四)關于單次、多次悔拍保證金的處置問題。1、同一財產拍賣中出現單次悔拍。就單次悔拍而言,保證金的處置應當結合兩個司法解釋進行處理,如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則差價應當由悔拍買受人承擔,在保證金不足以支付差價的情況下,仍由悔拍買受人承擔補足的責任。2、在同一財產拍賣中出現多次悔拍。就在同一財產拍賣中出現多次悔拍情況,保證金的處置問題顯得相對復雜一些,這里以一個案例來說明。
如上圖所示,某執行財產經過兩次悔拍后在第三次拍賣成交,A在初次拍賣中以3400萬元成交后悔拍,B在第二次拍賣中以2700萬元成交后悔拍,C在第三次拍賣中以2500萬元成交后并付款。我們需要研究的是法院在分別裁定罰沒A、B各180萬元保證金后的處置問題。依據“05拍賣規定”和“17拍賣規定”,應當對兩筆保證金分別作出處理:
就A的保證金180萬元而言,應當依次用于第二次拍賣(重新拍賣)的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假設第二次拍賣未產生費用損失,第二次拍賣成交價雖與初次拍賣成交價的差價有700萬元之多,但因B的悔拍并未實際履行,那么在該種情況下,A是否要對這700萬元的拍賣差價承擔補足責任呢?筆者認為,如果重新拍賣雖成交但未能實際收到拍賣價款,法院處置財產的目的并未成就,依據較高人民法院的兩個關于拍賣的司法解釋,彌補差價的應當是以重新拍賣成交后順利履行交割為前提。因此,A的保證金無需用于彌補支付第二次拍賣成交價與初次拍賣成交價的差價。那么,對于A的保證金應當分配至第三順位,即用于支付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支付本案被執行人債務后,如果仍有盈余應分配至第四順位,用于支付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就B的保證金180萬元而言,應當用于彌補第三次拍賣成交價與第二次拍賣成交價的差價100萬元(2700萬元-2600萬元),剩余80萬元應當分配至第三順位,用于支付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支付本案被執行人債務后,仍有盈余,則應分配至到第四順位,用于支付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三、結語
我國互聯網發展日新月異,網絡司法拍賣已成為人民法院、當事人處置被執行人財產的主要方式,而目前較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兩個關于司法拍賣司法解釋對于在網絡司法拍賣過程中因悔拍產生的新問題并未進行詳細的規定,在實踐中出現悔拍后保證金的處置就出現了爭議,筆者建議較高法院以規范性法律文件對此進行明確。